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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竞赛规程
2008-04-30 14:26:00  中国足球协会

  足球字﹝2008﹞183号

2008年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竞赛规程

(原文件下载)

第一章联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条 比赛名称

  比赛正式名称为:“2008年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如有冠名,比赛正式名称为:“2008XXX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

  (赛区如有冠名,比赛正式名称为:“2008年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XX赛区(XX杯)”或“2008XXX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XX赛区(XX杯)”,赛区冠名应该严格遵守总体商务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参赛队

  长春亚泰、北京国安、天津泰达、青岛中能、陕西宝荣

  上海申花、河南建业、江苏舜天、安徽九方、湖北武汉

  队员年龄为1991年以前出生。

  第三条 比赛时间与地点

  根据各地及参赛职业俱乐部训练基地的情况,选择有承办比赛条件的训练基地进行。

  第一阶段比赛时间:2008年5月25日-6月7日

  第二阶段比赛时间:2008年7月23日-8月5日

  第四条联赛的主办和管理

  2008年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委托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

  第五条参赛资格

  一、凡2008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均有资格组织一支预备队伍参加比赛。

  二、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该俱乐部本年度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或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在中国足协备案,并通过审核获得《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的运动员。凡有资格参加职业联赛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预备队联赛。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持有中级(亚足联B级)以上证书的教练员,有资格担任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的教练员。

  第六条报名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的报名截止日期:2008年5月10日,请各俱乐部将球队报名表分别传真至中国足协联赛部(010-59291117)和第一阶段比赛赛区(山东潍坊鲁能训练基地和江苏南京江宁训练基地)

  二、各俱乐部球队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决定报名参赛人数(所有费用自理),全年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报名运动员必须是本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或依照转会规定完成了转会手续的运动员。比赛可以有外籍球员参加,但场上外籍球员不得多于两人。

  三、运动员号码为2008年中超、中甲联赛秩序册中运动员所报号码,在全年联赛中不得更改号码,即已使用过的号码,不得在更换运动员时重复使用。非中超、中甲联赛报名的运动员号码从41号后排起。号码尺寸:上衣后背高30公分,胸前和短裤高10公分。

  四、各参赛俱乐部队必须对参赛运动员进行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对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运动员所在的俱乐部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七条竞赛办法

  一、竞赛办法:比赛采用赛会制双循环赛。

  二、比赛阶段与分组办法

  根据俱乐部所在区域,将参赛队分为(A、B)二组,每组5队。

  第一阶段比赛与分组:每组一个赛区,组内各队进行双循环比赛,比赛两轮休息一天。

  A组:长春亚泰、北京国安、天津泰达、青岛中能、陕西宝荣

  比赛地点:山东鲁能潍坊训练基地

  B组:上海申花、河南建业、江苏舜天、安徽九方、湖北武汉

  比赛地点:江苏南京江宁训练基地

  第二阶段比赛:

  第一阶段比赛A、B组的前两名与A、B组第三名积分多者参加第二阶段1-5名比赛,其他球队参加第二阶段6-10名的比赛。

  第二阶段比赛同样采用赛会制双循环赛。

  三、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有权对赛程做出更改。

  第八条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

  (一)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如上述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他们在本阶段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进球总和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五)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第四章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赛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三、每场比赛充许更换五名球员(含守门员),但必须在赛前提交七名替补名单中选择;

  四、在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一名队员在本联赛中累计三张黄牌,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五、红、黄牌和各类违纪处罚带入下一阶段比赛;

  六、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预备队联赛中出现问题而发布的其他通知和规定。

  七、联赛使用的比赛场地按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承办比赛的通知要求。

  八、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并提供。

  第十条俱乐部队未报名或报名后未参加比赛的规定

  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根据本俱乐部的实际情况自愿组队报名参加比赛,一经报名,俱乐部未经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同意,而未参加预备队联赛的,对俱乐部罚款4万元。

  第十一条 比赛弃权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赛区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恢复中断的比赛;

  (三)有未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也未得到中超、中甲联赛委员会准许、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四)中途退出比赛。

  二、对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球队弃权,赛区纪律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更改比赛日期:

  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时间,赛区组委会须报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中途退出比赛的处罚

  在任一阶段预备队联赛中,俱乐部球队未获得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同意,无论是何原因中途退出联赛的,为中途退出比赛。中途退出比赛的,除按第十一条“比赛弃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另对俱乐部罚款4万元。

第五章 裁判长与裁判员

  第十三条 裁判长、裁判员

  一、裁判长、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委员会统一选派;

  二、裁判长、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三、裁判员自备装备,上场工作必须佩戴胸微。

第六章 联赛的组织与承办

  第十四条 联赛管理

  一、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全面负责职业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的组织和管理;

  二、比赛由赛区所在地的中国足球协会在当地的会员协会派人组织,承办基地提供相应保障;赛区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确保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比赛监督

  一、预备队联赛设立比赛监督制度,比赛监督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委派;

  二、比赛监督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比赛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进行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仲裁

  第十六条 赛区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承办赛区负责人任主任,比赛监督为副主任,各参赛队领队为委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由赛区纪律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赛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二、赛区裁判长不参加赛区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如赛区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追加处罚。

  第十八条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对联赛中出现的诉讼问题,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比赛经费、开发与接待

  第十九条 参赛经费

  一、参赛各队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各参赛队交纳报名费1万元,报名费用于赛区委员会支付竞赛组织管理、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各项费用、比赛场地、球队训练、比赛交通等费用。

  第二十条 商务开发

  (一)整体商务由中超委员会负责,并可授权赛区进行开发;

  (二)参赛俱乐部如需广告展示位置,可与中超联赛委员会或赛区委员会协商。

  第二十一条 接待

  承办赛区提供的食宿标准为100元/天/人。

第九章 奖励与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

  获得比赛冠军的球队授予奖杯一座;获得冠、亚、季军的队授予奖牌;

第十章 其他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委员会确定。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