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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对于明、杨敬东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04-12-27 22:57:56   纪律委员会

足纪字(2004)17号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俱乐部:

    在2004年6月27日进行的中超联赛第八轮第046场青岛贝莱特队与辽宁中誉队的比赛和中甲联赛第十六轮第123场长春巷报亚泰队与南京华门有有队的比赛中,辽宁中誉队助理教练员于明、长春巷报亚泰队助理教练员杨敬东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进入比赛场内大声指责、谩骂裁判员,严重干扰了裁判员的工作,被裁判员罚令出场。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特做出如下处罚:

    一、给予辽宁中誉队助理教练员于明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2004年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杯赛第二轮两回合两场比赛,若第二轮出线,则停止第三轮两回合两场比赛,否则停止2004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第9、10轮比赛),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二、给予长春巷报亚泰队助理员教练杨敬东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中甲联赛第17、18、19、20轮),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追加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