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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沙金德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
2008-11-25 16:45:00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30号

关于对长沙金德俱乐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金威啤酒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29轮第229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与长沙金德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11月23日在丰台体育中心举行。

  当比赛结束后,在裁判员退场过程中,长沙金德俱乐部工作人员宗杰用矿泉水瓶掷击执法本场比赛的裁判员,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禁止长沙金德俱乐部工作人员宗杰进入比赛体育场半年(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24日止),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

  2008年中超联赛已临近尾声,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本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杜绝球场暴力等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足球比赛的良好秩序,确保本年度中超联赛顺利结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2008年11月25日